根据民法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如果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自 愿 原 则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的 意 义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然而,若有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为了确保民事活动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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