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自愿原则是
民法典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自愿原则主要有哪些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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