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税政策从2016年5月1日开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企业应仅就第三季度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因此,如果企业销售额较大,达到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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