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如何准备证据
时间:2023-03-11 20:40:53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位权之诉是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因此,需要准备的证据是证明:

(一)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

(二)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需提供的证据种类

(一)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这两个债权是否有不合法的债权,比如赌博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是合法的两个债权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

(二)债权人拿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这里审查证据,我认为应注意这几个方面:

1、是不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2、看债务人是不是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拿不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比如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那么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是不是要求债权人拿出具体的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呢?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设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的,债权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有权存在。这里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并不完全局限于债权,还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其他权利。这种权利必须依法要求;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权利不及时行使,可以消灭或者降低其财产价值;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尽管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但不影响到期债权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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