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空白处署名的担责是对借条上仅有一个署名人签名但未标明署名性质的情形,应尽量查清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署名的意见看法,仔细分析证据,从有利于保护持有借条的债权人的角度来客观公正审查处理纠纷。
借条署名遭起诉隐名代理不担责
为追回80万元借款,债权人向借条上的落款人催讨,而对方称自己是隐名代理,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驳回了润滑油公司要求华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2006年2月28日,华女士以自己为落款人写了一张借条,
为追回80万元借款,债权人向借条上的落款人催讨,而对方称自己是隐名代理,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驳回了润滑油公司要求华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28日,华女士以自己为落款人写了一张借条,向无锡一家润滑油公司借了80万元。后润滑油公司起诉要求华女士立即归还借款和利息。
在法庭上,华女士称自己是代表特种油公司借的。借钱时已经告诉润滑油公司,实际借款人是特种油公司。润滑油公司的财务账册上记载了特种油公司(本票)(华女士借),借方金额及余额两栏也记载金额为80万元。华女士认为记载内容反映了借款人应为特种油公司,自己只是经办人。华女士还提供了特种油公司委托她借款用来还贷的说明、润滑油公司借钱给特种油公司的进账单等,以证明80万元的借款是通过银行本票形式直接由特种油公司进账的。
特种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证实,该公司确实委托过华女士从润滑油公司借了80万元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公司账册上也有进账记载,公司借的钱应由公司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女士受特种油公司委托向润滑油公司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写了借条。而润滑油公司出具的80万元银行本票直接以特种油公司为收款人,表明润滑油公司在借钱时已经知道80万元是由特种油公司收取的。润滑油公司在借款时知道华女士是受特种油公司委托借款,该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润滑油公司和特种油公司。华女士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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