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国家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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