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体
时间:2023-06-28 16:43:42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具体为:公司章程登记的股东、工商登记的股东、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股东会决议确定为公司股东。

2、隐名股东无权直接行使知情权,因此,不能直接成为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

3、争议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经股东会同意的受让人,是否享有知情权,能否直接作为原告提起知情权诉讼;

(2)股东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未正式继承前能否享有知情权,能否直接作为原告提起知情权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东知情权诉讼如何应诉

股东在知情权收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应诉方,可以从如下角度应诉:

股东知情权形式的前提是目的具有合理性,如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公司可以拒绝提供相应资料: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在过去的三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股东的不正当目的,负有举证责任。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具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公司负有证明股东申请目的不正当,或者公司已提供相应资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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