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没有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可以背书转让,如果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转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一、商业承兑能够起诉所有的背书人吗
商业承兑可以起诉所有的背书人。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是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拒绝付款的票据可以背书吗?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几种方式
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几种方式有:
1、背书转让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3、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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