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的标的
执行标的,又称为执行对象、执行客体,是法院执行工作所针对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但人身不能成为执行的对象。
(一)财物和行为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财物,可以是有体物,也
可以是无体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有价证券。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是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不得实施一定的行为。
但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财物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例如毒品;
2、基本公序良俗的不可执行物,例如死者的遗体;
3、基于财物本身性质的不可执行物,例如对于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不得进行查封;
4、外交豁免或者领事豁免的财物,例如使领馆的馆舍;
5、维持被执行人生存的生活必需品。
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如果是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根据《执行规定》第60条的规定,
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人身
人身不能作为执行标的。不过有学者认为,人的身体和人的自由,可以在例外情况下
作为执行标的:1、如果执行根据要求交出子女,可以直接用强制方式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时就是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
2、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以采用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这是以人的自由作为执行标的。
然而多数学者认为,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因为在离婚案
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将子女交给对方直接抚养,但实际上执行的对象是交出子女的行为,而不是子女的人身。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虽然法院可以采用拘留的方式限制被执行人的人
身自由,但这时并不以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作为执行标的,而是对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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