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暴露公意险缺陷
时间:2023-06-08 11:51:46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月15日下午16时许,从哈尔滨市发往宝泉岭的一辆金龙客车,行驶到依兰县境内同三公路294公里处时,因路面结冰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公路右侧边沟侧翻。该次交通事故造成11人当场死亡(包括驾驶员),伤49人,其中,重伤3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目前“11.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正在进行。但其中,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下称“公意险”)理赔却成为了一大难题。因为“11.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35名投保人身份核定出现困难,事故发生20天后,理赔工作还没有实质性进行。

公意险:

不记名造成理赔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该公司网络系统显示,“11.15”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前,事故车辆承载的59名乘客中,有35名乘客在南岗客运站售票窗口随车票购买了该公司承保的公意险。

但是,由于这35份保险在保险公司的网络系统里只能够显示出车次、发车时间和座位号,没有旅客姓名等信息。对于一片狼藉的事故现场来说,如何确认谁购买了公意险成为棘手难题。

“我们接到通知到达现场时,见到的只是孩子冰冷的尸体,其他什么都没有了。哪还能找得到车票和保险单?”一位遇难者家属张女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据张女士介绍,保险公司对她表示:确定不了遇难者是否买保险了,要由交警队来确定遇难者在哪个座位坐着,如果确定其座位保险了,保险公司就赔,否则就不赔。

“如果乘客所坐座位没买保险,也不能认定没买保险。因为不能排除有人买了保险,但上车后换到没买保险的座位上。”张女士质疑说。

多名遇难者家属也纷纷向记者表示,车站和保险公司卖保险时为什么不把乘客的名字也一同记录下来呢?

12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公意险理赔事宜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访,该公司一位负责接待媒体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地政府已介入此事,一切消息要等政府发布,他们不便接受采访和回答案情问题。

12月6日,记者以乘客身份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购票厅。记者在南岗客运站豪华客车售票窗口问到牡丹江多少钱时,售票员回答89元一张。当记者进一步问车票多少钱时,售票员才回答:车票87,保险2元。记者追问能不能不买保险,售票员回答说:能。

记者在售票现场观察到,几乎没有乘客对含保险票价提出质疑。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姓邓的女士,她购买了两张去往萝北的豪华客车票,票价131元,保险4元。当记者问她是否知道保险自愿购买时,邓女士表示“不知道,每次都这样买”。

而乘客在购买含保险车票时,售票员并没有让乘客出示身份证,也没有要求乘客在保险单上签字。

记者随后采访了南岗客运站一位相关负责人,据其介绍,客运站随客票发售的公意险是采取自愿原则,并在每个售票窗口上张贴“保险自愿”,并不是捆绑销售。

“我们自2007年10月实行了保险单和车票连体打印的做法,票号和保单号相对应,在保险单上显示出车次、座位、出单时间等信息,但没有乘客姓名及身份证号。”该负责人说。

据该负责人介绍,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日均发送乘客1.5万人左右,在道路运输正常情况下,每天发送500余台次客车。12月5日,该站发送乘客9118人,有8226人购买了公意险。

律师:

公意险有“五宗罪”应停止销售

公意险理赔难令事故遇难者家属不满的同时,也引发了来自法律界的质疑。

保险业资深律师李滨从2005年开始关注公意险问题,此间他自费对我国部分省、市的公意险市场进行了调查,并多次以消费者身份向保监会上书,指出公意险不记名并且涉嫌多处违法。

12月7日,李滨再次上书保监会,历数公意险存在“违反保险法强制性规定、强制销售、费率严重不统一、保险合同缺少法定内容、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五宗罪,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公意险。

李滨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等信息。

李滨认为,在乘客被搭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上,没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确定身份的信息,而且保险公司和客运站也都没有购买保险的乘客名单和乘客信息。“可以想见,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乘客的保险单灭失,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主张权利。”

事实上,保险公司不对乘客的信息备案、保险凭证上没有乘客的信息,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存在潜在的影响。

“在保险公司和客运站不能够强迫所有的乘客都购买该保险的情况下,在客票同保险凭证不是一一对应的情况下,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完全可能出现已购买保险没有受伤的乘客把保险凭证给受伤的而又没有买保险的乘客,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李滨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除此之外,李滨还认为,公路客运站售票窗口与销售公意险窗口同一,以包含保险费的价格销售客票,涉嫌以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强制销售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2月2日,交通部在《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中早已经明确的规定,公路客运站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替保险公司同旅客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公路客运站在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遵循投保人自愿购买和客运站代售保险窗口要与客运站的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在北京、浙江、河北、陕西等地的一些客运站,多数情况下,售票窗口没有主动提示旅客自愿购买保险,在窗口上也没有明确标示,且保单和客票均由售票窗口售出,保单上也不会显示旅客姓名等信息。

专家:

可借鉴航意险办法

保险行业资深律师孙勇也认为,公意险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保险法》第56条中明确规定,保单需要被保险人进行书面认可才能生效,而公意险一般无需购买人签字;其次,被保险人在自行购买并随身携带保险凭证,其家属或受益人并不知情,所以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假如被保险人及保险凭证同时灭失,投保人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保险法专家苗鸣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解决公益法理赔难问题,可以借鉴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下称“航意险”)的做法,即联网销售,电子出单,监管部门实时监控,提供邮寄保单原件给受益人的服务等。

苗鸣宇表示,有过购买航意险的旅客都知道,在购买航意险时,必须要出示乘客本人的机票、身份证后才可以购买航意险。而且乘客的个人信息如:乘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乘机的日期、班次、航班号、具体座位号、订立航意险的时间以及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指定等等这些关系到乘客理赔的信息必须是完全的,而且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飞后,机场和有关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将锁定有关购买航意险的乘客的各种信息,发生保险事故时,即使乘客手中的机票、保险凭证没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踪了,也不会影响到乘客的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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