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塘沽某小区的业主,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甲公司雇佣李某为其看管小区大门,并告知李某,凡在本小区没有车位的业主,禁止开车入内。2011年3月3日,因张某开车驶入小区,在小区门口交涉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从车上拽下来,并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眼部、头部等多处受伤,经过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张某就医疗费及其他赔偿金与该物业公司进行交涉,未果,遂以该物业公司及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瀚洋律师事务所郭培诗律师表示,该起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是在李某执行职务期间,虽然甲物业公司并无授意李某打人,但李某的行为与其工作有内在联系,由于李某的职务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与甲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付张某各项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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