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买卖合同备案的依据
时间:2023-03-24 14:32:51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转让合同备案怎么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二、房屋转让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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