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的财务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二、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三、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四、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五、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恋爱期间赠予对方的贵重物品,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恋爱送对方的贵重物品或巨额财物分手后赠与方可以主张要回。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贵重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
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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