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赡养费的支付内容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三)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但能否判决赡养人按将来老年人可能生病时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单据作为给付内容值得商榷,审判实践中如此调解或判决的不在少数,笔者认为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四)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五)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六)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七)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二、赡养费的计费标准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三、出现赡养费纠纷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据
赡养费、抚养费纠纷应提供的证据,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人
(一)子女。
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弟、妹。
弟、妹对兄、姐承担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即: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才承担赡养义务。之所以我们把它归为一类,是因为具有相似性,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不是赡养义务,这是相对的扶养义务。
(三)孙子女、外孙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有前提的,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换言之,子女在世且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必须具有赡养能力。
五、免除给付义务的情形
1、子女可以免除给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形
2、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4、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
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六、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2、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
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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