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之规定,不动产物权之设定、变更、流转以及消亡,必须经过国家法律授权并通过合法登记程序予以确定生效;
相应地,如若缺乏这种法定程序下的登记流程,便无法产生法律效果。
就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二手房买卖行为而言,买卖双方往往可以先达成一致意见而暂缓办理房产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未能完成产权证书的相关手续,那么购买者并不会实际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
因为在我国,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以法律认可的登记为唯一标准与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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