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三年和二十年的区别
时间:2023-08-16 21:24:44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与二十年之间的不同,在于民事诉讼时效三年是民事法律的普通诉讼时效,而二十年则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关于二者的法律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但是诉讼时效二十年指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不管是三年还是二十年,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区别是怎样的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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