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三年和二十年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9:12:39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时效三年和二十年的区别

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与二十年之间的不同,在于民事诉讼时效三年是民事法律的普通诉讼时效,而二十年则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关于二者的法律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但是诉讼时效二十年指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不管是三年还是二十年,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的诉讼时效都是表面上的三年,诉讼时效也会出现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例如: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得不保护的权利,例如,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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