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可以鉴定几次伤残
司法鉴定次数并没有严格的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一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便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然而,是否准许重新鉴定,将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二、不能做司法鉴定的事项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是不允许进行鉴定的。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鉴定委托事项超出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每个司法鉴定机构都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超出该范围的鉴定委托将不会被受理。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司法鉴定需要基于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进行,如果材料存在问题,将无法进行鉴定。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如果鉴定事项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司法鉴定机构将不会受理。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执业规则和技术规范,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鉴定将无法进行。
5.鉴定要求超出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每个司法鉴定机构都有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限制,超出这些限制的鉴定要求将无法被满足。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存在一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能受理鉴定的情形。
对于不予受理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三、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积极配合鉴定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并如实接受询问、调查和检验。这有助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2.不得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伪证。如果提供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重新鉴定申请,而不是私自修改鉴定书。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向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将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5.在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返还的相关材料、物证和检材,以备后用。这些材料可能对于后续的法律程序或争议解决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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