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有余的王成刚是辽宁省北镇市人,在该市某学校门口开了个小卖店,几年前离异。2012年3月,王成刚在做生意时与家住陕西蓝田、来到北镇经商的离异女子穆某结识,两人后发展成谈婚论嫁的情侣关系。王成刚提出结婚,并给女方家送了彩礼后,两人却由于种种原因矛盾不断。2014年6月初,两人又发生争吵,穆某跑回西安。为了追回穆某,王成刚花5000元在北镇市雇了一辆轿车,和司机韩某及妹夫张某于同年6月14日晚到达西安,并约穆某次日在西安某酒店见面。15日上午,穆某来到该酒店,表示坚决不愿跟王成刚继续交往。王成刚见无法说服穆某回去,便将穆某控制起来,僵持2个多小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穆某捆起来,塞进一个透气性良好的布制行李箱中,准备将穆某强行运回北镇。
当王成刚将行李箱拉出酒店准备放到轿车后排座时,引起了司机韩某的注意。想到之前被告知此行目的是接人,韩某随口问了句你接的人呢?王成刚赌气说就在行李箱里。韩某让王成刚打开行李箱,果然看到里面捆着一名女子。王成刚不停地解释她是我老婆,因为她不愿意回家我才出此下策。韩某见状断然拒绝搭载。穆某趁机逃离并报案,王成刚后在北镇市被抓获。
拓展阅读
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刑法》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8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