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即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三、保险合同解除方式
保险合同解除方式如下: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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