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宝安区周女士诉丈夫李某离婚案
时间:2023-08-17 10:21:35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十几年,李某多年来在深圳开工厂,积累了不菲的财富,然而,他却有个毛病,那就是脾气暴躁,稍有不如意,就对其妻子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当周女士提出离婚时,又以对周女士还有感情,舍不得孩子为由,坚决不肯离婚,还写下多份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悔过书。周女士为了孩子,默默忍受,无数次原谅了丈夫的暴力行为,寄希望于丈夫能悔改。无奈,李某愈演愈烈,因小事,将周女士殴打致轻微伤,在医院住了半个月才康复出院。

这次,身心俱疲的周女士,下定决心要与丈夫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贺律师接受委托后,搜集这些年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并根据周女士提供的线索,查下李某名下有房产和存款共计500多万,随即代理周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多分财产,并将小孩判给周女士抚养,

裁判结果

因为证据确凿,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全部诉讼请求,周某分割取得房产多套,价值3百多万元,为子女争取得到抚养费4000元/月,为周某讨还了一个公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

山东省昌邑县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一案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及所附案卷材料看,付桂芬原籍系黑龙江省海林县,于一九七九年随李兴凯到你县双台乡同居八年,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有房屋及其他财产。一九八六年九月李兴凯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徒刑,投入潍坊市劳改支队服刑后,付桂芬于同年十二月从原籍海林县寄诉状向你院起诉,提出与李兴凯离婚。你院认为,付桂芬户口一直在海林县,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协商未成,你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我院研究认为,付桂芬一九七九年随李兴凯到你县,但其户口一直在海林县,并于诉讼前返回海林县居住。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已将原卷及诉讼费二十九元七角转退海林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应积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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