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共有财产,若无明晰份额设定,应依法依据“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平等分割。
此类共有财产中属于已故之人的那部分财产,可被视为该人的遗产。
然而,共居者与已故之人之间并无法律上关于继承之事的关联性,倘若也未有遗嘱对此有所具体说明,则他们无法直接对该已故之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占有。
基于此种情况,另一半的遗产将依照法律规定,交由该已故之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合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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