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龙金和与被害人李有春在金平县枯岔河村民小组龙锋家小卖部玩扑克时发生争执,被劝开后各自回家,李有春又回来玩扑克。16时许,告人龙金和持水果刀朝李有春的胸部刺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李有春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龙金和与被害人李有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龙金和赔偿被害人李有春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金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龙金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金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龙金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金和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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