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开发商的内在因素,导致其无法在购房协议中所定的时限之内交出房屋,那么便可判定此为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件,将符合交付标准的商品房准时地转交给购买者。倘若不能够如期交付,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就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及时向购买者进行通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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