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刑终字第74号
抗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哲斌,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山东省蓬莱市人,原任海南警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海南银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27号7楼1门512号,暂住海口市机场东路松涛大厦801室,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刘选明,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南南门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家住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文庄路建材大厦806室。因涉嫌诈骗于199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1998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选明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9月1日作出(2000)振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刘选明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哲斌的诉讼请求。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雪冬
审判员李必雄
审判员叶尊本
二OO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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