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归属于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这一基本原则不可动摇。
因此,假设借款人为本息逾期未予偿还,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对其提起诉讼,那么在法律规范框架下,其首先应向借款人的住所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然而,假设借款人住所地与其日常生活地并不完全重合,债权方有权选择将上述情况反映至借款人经常居住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若涉及到多名被告,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或常居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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