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在遭遇债务压力的情况下,确实无力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积极主动地同债权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全力以赴地探寻合理可行的解决之道,大都无法被传统意义上的失信人员体系所认定。
然而,假如债务人明明具备偿付能力,却依旧采取回避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甚至在经过法院依法裁决之后仍然无视法律权威,拒不执行相关决定,那么他们便极有可能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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