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能否对抗物权
时间:2023-02-20 11:51:44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物权恒优先于债权,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担保物权。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自抵押人处受让抵押财产或设定质权并转移占有时,并不知道该财产上已存在抵押权的受让人、质权人等,包括抵押财产的善意受让人,同一动产上的善意、后设、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同一动产上的善意、后设的质押人等。本案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的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一般债权不能对抗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一、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对物的管领、使用、处分、收益等。

(二)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三)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四)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五)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六)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七)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八)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九)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三)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四)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五)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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