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9:00:30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有哪些强制性规定?

1。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和个人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制的,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营业公司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四条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设立方式;(四)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组成,监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9)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37)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将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资本金(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开前20天;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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