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苏某借款200万,剩余150万元未还王某便去世了,其只余子女王甲、王乙和年迈的父亲老王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后王甲、王乙通过公证形式放弃了遗产继承。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王、王甲、王乙归还王某所借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放弃继承就没有还款责任了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上述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王甲、王乙通过公证形式放弃了遗产继承,老王未放弃,那么老王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王某债务。
虽然王甲与王乙不需要偿还,但他们作为继承人,要担负起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好让苏某的债权得到清偿。
故法院判决老王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苏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老王、王甲、王乙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王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偿还债务。
一般情况下遗产怎么分配?
一、如果长辈立有遗嘱的,依照遗嘱分配遗产。遗嘱是长辈对自己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只要遗嘱真实合法,是长辈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遵循遗嘱来分配遗产。
二、如果长辈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分配遗产。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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