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财产的整体、完整、如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规定以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其主要内容为:除特有财产外,结婚时属于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并负担管理费用;妻对于本人之原有财产保有所有权,但夫享有用益权以及孳息的所有权;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为处分时应征得妻之同意,但为管理上所必要之处分除外;联合财产需加分割或者妻死亡时,妻之原有财产归其本人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有短少依归责原则决定是否应予补偿。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片面维护夫方权益的不平等的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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