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下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申领时,应提供出境定居有关资料或死亡证明。
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1、长期养老保险待遇:新人月领取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人月领取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计算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0(离休、
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为25)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8年6月底前
的缴费年限×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4)调节金=97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10%调节金并入过
渡性养老金发放。
2、一次性养老待遇:新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老年津贴计发为:按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离退休死亡待遇: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按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并退还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给其法定继承人。计算办法如下:
(1)丧葬费=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
(2)抚恤金=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三、养老待遇调整
退休养老待遇每年7月进行调整,但社平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不调整;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已按机关同职同级标准计发,不再参加企业退休养老待遇的调整。
四、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须知
1、办理长期养老待遇手续:提供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和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还须提供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符合因病提前退休的,还须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办理一次性养老待遇手续:提供户口簿、《职工养老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离退休死亡养老待遇手续:单位须于30日内填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表》,并报送死亡证明以及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被供养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供养卡和有关单位证明)。
4、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6月和12月提供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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