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老金待遇计发
时间:2023-06-09 21:06:43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退休条件法定退休年龄

1、单位职工男工人、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满五十周岁,女干部满五十五周岁。

2、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满四十五周岁且从事特殊工种的

(一)退休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

1、单位职工男工人、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满五十周岁,女干部满五十五周岁。

2、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满四十五周岁且从事特殊工种的连续工龄超过一定年限。

3、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及其他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经本人申请男可延至六十五周岁女可延至五十五周岁)。

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在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施统帐结合制度1995年10月1日后,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暂不予计算,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如为欠缴应加收滞纳金),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在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可设置具体日期)前的连续工龄。职工在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三)养老金待遇计发

1、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新人"退休(指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养老金,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本缴费年度记帐额利息。

2、"中人"退休养老金的计发:(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5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1994年14号文件规定: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1995年50号文件规定:

基本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生活补贴)×(1+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系数/120)

百分比和系数的值参见95年50号文件23页

计发的养老金需比较以上两种规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14号文件计算低于按50号文件计算的差额予以补齐。

3、农垦企业、私营企业"中人"退休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本人工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移交前三年,即1997年、1998年、1999年三年的本人档案工资确定。农垦企业、私营企业"中人"退休时,养老待遇按[1999]14号文规定执行,即不再参照[1995]50号。

4、不满缴费年限退休待遇的计发

"中人"(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或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计发生活补助标准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半年发1.25个月)。

"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提前退休待遇的计发

(1)减发养老金

对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时试点城市国有矿山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计算方法: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其享受待遇按正常退休人员处理。

6、工伤退休待遇的计发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工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时保留,待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计发退休待遇。职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四)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

职工退休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各项所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条件:职务、职称、工龄、年龄、退休类别(特殊工种退休、离休、提前退休、病退、退职等)、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金额。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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