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行政机关调查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书要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二、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n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n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n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n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n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n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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