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共同签署。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b)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股达成协议。如有,我方特此遵守:第一,授权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甲方,乙方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00元出资额的名义持有人(该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下简称“代持股份”),并代表甲方行使相关股东的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表甲方行使相关股东的权利。甲方委托乙方行使的权利包括:乙方应将受托的股份名称列为“代持股份”股东名册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在工商机关登记,以股东身份参加相应的活动,代表甲方领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和《公司法》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仅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代表甲方所持股份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获取或处分该出资形成的股东权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和转让)。
3.2在委托持股期间,甲方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相关股东的权益转让给自己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当时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3.3甲方作为代表甲方所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不当委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不当委托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得随意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委托义务时,有权依法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将其持有的相应股份转让给委托人依法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股份和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股权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的,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转让,处分或以任何形式担保甲方所持股份及其全部收益,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转让其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利、现金股利、现金股利等),(二)代表甲方持有股份以后收到的红利或其他收入分配),并承诺在取得该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投资收益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期逾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4.4甲方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时,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在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期间,乙方代持股份的报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将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时止根据甲方指示由甲方指定。
第七条保密条款
双方有义务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接触或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进行保密,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该等信息为公开信息或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授权另一方。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解决。第九条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其他股东知悉上述事项,无异议。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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