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赔偿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
时间:2023-05-04 15:30:16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

三、不要错误地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照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四、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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