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驻扎区域,由事件主体自主决断便可着手办理。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情况包括:
城市居民因为进行商品房屋购买交易、投为直系亲属的被依附人、工作岗位调离、投资商业运营及兴办企业、被企业聘用或录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户口必须经过迁入地点所属县市政府公安部门的批准并颁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实行迁移至外地县城或者市区的操作。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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