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而依法免除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只会因客观条件而改变。例如,子女丧失赡养能力、死亡等。即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放弃继承权同样应尽赡养义务
今年70多岁的刘*婆,没有生活来源,但她有两个儿子,几年前老伴去世时还留下了一些遗产没有分割。三年前兄弟俩签订了一份协议,哥哥放弃继承权,弟弟继承遗产并独自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料,2009年春节前夕,刘*婆得了一场大病,花去九千余元医疗费。看着生活日渐拮据的小儿子,于心不忍的刘*婆找到了大儿子,要求其分担一部分医疗费,并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结果大儿子以自己已经放弃了继承权,谁继承遗产谁赡养老人为由拒绝了。刘*婆看到大儿子如此绝情,便萌生了与大儿子打官司的念头。这件事情在刘*婆的居住地引起了轰动。许多人都认为刘*婆不按协议行事是无理取闹。
重阳节前夕,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丰乐人民法庭到龙车镇回访赡养案件当事人时,了解到刘*婆上述情况后,当即通过讲理讲法,庭外调结这起纠纷。法官讲的主要内容是:赡养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的抚慰、经济上的供养及生活上的照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无期限的。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自愿作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单方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放弃的效力。本案中大儿子主动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与二儿子签订的协议,只能是大儿子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所以只能产生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但是赡养义务不能因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表明,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大儿子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既违法律,也悖情理;刘*婆要求其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完全是合法合情的,所以大儿子仍然应当赡养刘*婆。陈*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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