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相关形式包括: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低利率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发放高息型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一、以保险为借口非法集资有什么特征
保险业非法集资呈现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虽然近两年传统的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保险单证、印章犯罪的主导型案件依然多发,但案件数量少于参与型案件,占比有所下降。二是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近两年保险从业人员以非保险身份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的参与型案件增速迅猛、占比上升,成为主要的案件类型。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一些外部投融资机构利用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对外虚假宣传、夸大保险责任。四是新的作案手法时有出现。个别单位以投资相互保险为名,涉嫌非法集资。例如某国民互动保险加盟方案推出互助计划,以投资收益吸引投资人,明显与互助保险宗旨相悖。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三种类型是什么?
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则有以下三种类型。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其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其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三、贷款中介多少抽成违法
做贷款中介是不犯法的。主要原因如下: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获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法律并未有对抽成有明确规定,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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