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鉴定与评估的科学性方面,鉴定的事实依据至关重要。古罗马有句法谚,“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有人提出,“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或数据主要有三个来源:
1、鉴定人的观察或者传闻;
2、委托人在庭外向其提供的数据资料;
3、在法庭审理中向其提出的假设性问题或者使其出庭审理,听取证言。”因此,鉴定或者评估依据的事实通常是不确定的,或者是假设,需要借助鉴定或者评估人的专业知识去求证与判断。
在现有的渔业污染损失纠纷案的损失鉴定与评估方面,其事实依据的科学性是令人担忧的。
1、对受害人自述的依赖。由于缺乏科学手段,或者缺乏高度责任心,现有的鉴定与评估往往以受害人的自述作为基础性计算依据。受害人自述的客观性与其个人品格、当时的情绪与环境等有重大关系,其客观性难以保证。在有些鉴定中,鉴定人为了保证客观性,直接在受害人自述的基础上予以扣减一定比例,这样的做法也会放纵那些不诚实的受害人,而伤害到诚信者。
2、数据来源的模糊性。《规定》中要求“水产品损失额按照当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主要菜市场零售价格来计算”。但是在多数鉴定与评估中,受损水产的价格确定很随意,对价格的来源没有明确而准确的交代。
3、多数鉴定与评估在法庭质证前进行,依据的主要事实是未经质证的证据。那么,一旦在法庭上某项证据被否定,则建立在此证据上的鉴定意见就失去了基础。第四,原审凭证审查不严格。渔业损失的计算,尤其是计算受害人的投资时,需要一定的原审凭证作为依据。但是在鉴定中,多数都是收据、个人证明、旁人的证人证言等,随意性很大,真实性也难以验证。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以为:
1、鉴定或评估人应尽可能利用第三方数据,而减少对受害人自述的依赖程度;
2、第三方数据必须标明明确的来源,阐述其引用的科学性;
3、为了减少司法鉴定的不确定性,可以尝试委托鉴定前先进行质证,鉴定或评估应依据质证后的证据进行;第四,鉴于我国的现实,确定损失时的原始凭证全部要求正规发票难度很大,但是对于这些真实性不强的凭证,鉴定人员有义务予以进一步核实。
经济损失鉴定与评估意见的法律效力
在研究的25个案例中,共有17个案件有鉴定或评估意见,其中鉴定或评估结果得到支持的是14个,占到82%的比例,不予支持的3件,仅占28%的比例。尤其是鉴定结果得到全部支持的件数高达9件,占到53%的比例。全部有鉴定或评估意见的案件中,鉴定或评估意见得到支持的金额与鉴定金额的比值高达70.1%,还包括有3个案件完全没有得到支持的情况。
由上面的统计,基本可以确定渔业污染损失案件赔偿金额对鉴定与评估意见的高度依赖性,以鉴代审在该类案件中表现得非常集中。以鉴代审的后果一是刺激诉讼参与人寻租。鉴定机构可能不满足于鉴定费,诉讼当事人可能盘算额外所得。二是异化司法审判职能。司法审判活动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可以成为鉴定机构手上的牵线木偶,法院可以成为诉讼参与人寻租的乐园,生效判决可以成为不法利益的权利证书。三是毁掉司法公信力。
当然,也有一些鉴定或评估意见未获采纳,体现了法官的独立思考。而有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完全未获支持,也值得商榷。
对于鉴定与评估意见,法院应结合其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综合判断,不可以鉴代审,亦不可一味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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