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如果有人对某个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那么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过或者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如果商标每闲置两年就需要使用一下,需要保留好证据。
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局依据商标人或者公众的申请,或者依据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的事实,将其注册商标从《簿》中注销,从而使被注销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终止的法律程序。
注册商标的注销包括全部注销和部分注销。其具备以下效力:专用权终止;因期满而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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