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屋解除居住权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在实际履行居住援助义务期间,倘若生活困难方另结姻缘或亡故,则施助方有权依法终止对其的援助措施;
其次,当原有的居住援助期限告罄之际,如果生活困境方再次请求对方延续该项居住救助的话,除非助人方自愿同意继续接济住房问题,否则一般不宜予以考虑和认可;
最后,在非助人者原因导致居所严重破损或毁灭性的情况下,居住权将自动中止或被合法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