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的并不一致,如《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了三个不同的概念,即经济损失、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同一效力级别的法律,但在用词上却用了三个不同的词语,这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困难。
为解决该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这又产生了一个问题,这里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实践中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为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是可能遭受的损失,故而不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直接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为间接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赔偿范围中不包括间接损失,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完全可以用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确定了间接损失赔偿的合法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就是间接损失。
因此,为平息理论界的争论和实务界的困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应当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实践操作中便有章可循。同时更应进一步明确其中所包含的项目及计算的标准,防止实践中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过大,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出现。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吗
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在执法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且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2、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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