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可见减刑与犯罪后自首无关。
自首减刑有时间限制吗
减刑是有时间限制的,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通常情况下,减刑的期限必须要遵从以下的限制:
1、判处管制、拘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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