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焦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须在两小时内报告市卫生局,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昨日记者从焦作市卫生局了解到,我市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作出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凡是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隐瞒、缓报的,将依法依纪问责,从严追究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或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事发后两小时内以最快方式上报至市卫生局。
对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实行紧急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获得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上报省卫生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一小时。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依法按时报告:一次食物中毒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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