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居住证过期后续签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在居住证过期后续签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相关的居住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居住证办理程序
1.申请: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携办理材料至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2.审核:
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3.证件领取: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领取证件。
三、居住证办理的作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n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n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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