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程序,与我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序相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来中国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过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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