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定为自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益受损及对应责任方之际的三年内。
因此,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方须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自身权益受侵害以及义务方之日起的三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若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则人民法院通常将不再对相关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但在特殊情形下,如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对于借据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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