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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