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土地使用单位在取得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前,应当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确定征地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农村集体组织擅自转让、转让、出租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补偿、失地农民安置方案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实施。依法应当公示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不向农民公开土地补偿收支账目和补偿分配情况,往往导致农民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成本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上下限存在较大差距。实践中,很多土地使用者往往采取下限标准,补偿成本与土地和劳动力安置的实际情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和用地单位相互勾结,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没有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婚丧嫁娶没有认真考虑,造成分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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